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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与韩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韩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卫东,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付连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姚继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