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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安徽省虹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XX等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安徽省虹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XX,黄炎龙,蔡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13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董朝红,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涛,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华利,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安徽省虹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黄炎龙,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黄炎龙。被执行人:蔡莉,女,汉族,系XX之妻,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债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虹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借款时以名下土地和房产设定了抵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虹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固镇县连城镇工业园内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固国用XXXX字第23XXXXXXXX号)和全部房产(房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连城镇字第1XXXX号和1XXXX号)。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二、被执行人XX、黄炎龙、蔡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上述财产。自查封之日起,不得再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任何的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雪峰审判员  卞新春审判员  陆治铭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汤雅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