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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字第0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何春艳与方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121-1号申请执行人:何春艳,女,1982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方斌,男,1960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何春艳与被执行人方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执行款已全部到位(含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1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霖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