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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万富与被上诉人胡思斌、原审被告李华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万富,胡思斌,李华德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16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万富,男,1972年9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冷鹏阳,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思斌,男,1961年8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易建国,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华德,男,1967年10月生,汉族。上诉人李万富因与被上诉人胡思斌、原审被告李华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万富及其委托代理人冷鹏阳,被上诉人胡思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冷鹏阳,被上诉人胡思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中,被上诉人胡思斌向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胡思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思斌撤回起诉。本案一审诉讼费4852元,减半收取2426元,由被上诉人胡思斌承担;二审诉讼费不再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买戈良审 判 员  杜亚平代理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