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炬与李建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616号申请执行人王炬。被执行人李建兴。申请执行人王炬与被执行人李建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长县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炬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李建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兴偿还申请人王炬欠款本金234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00000元从2012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金134000元从2014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承担受理费2405元,申请执行费3446元。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建兴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据此,权利人王炬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1616号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延期情形消失,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原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强审判员 梁军审判员 李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