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通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通化吉仁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培利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吉仁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刘培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吉仁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培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案件中,经申请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4)通执字第8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言滨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静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