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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371-1号达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银达食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达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0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银达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情况,无存款及财产记录,申请执行人达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3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家强执行员  江 海执行员  黄鑫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许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