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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朝田与王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田,王茂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张朝田,男,1955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王茂生,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田与被告王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朝田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朝田承担。审判员  刘光远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候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