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安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兴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林,陈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张兴林,男,1971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兴文县。被执行人陈松,男,1975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五矿镇。本院在执行张兴林申请执行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本院在执行另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除在江安县五矿镇某有股份外,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另案中已依法启动对被执行人的股份价值的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尚须时日,本案须待另案评估结果明确后才能继续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4)江安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伟审判员 成关云审判员 方明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