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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3淮南市恒辉物质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恒辉物质有限公司,安徽省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恒辉物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邱金友,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法定代表人:徐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恒辉物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寿民二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淮南市恒辉物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4)寿民二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家奎审判员  吴 环审判员  姚 远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小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