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冶金矿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胜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冶金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道1号旺角大厦9楼902室。法定代表人史蒂芬,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遵义胜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南关镇南关村南舟路250号。法定代表人李淑芬,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遵市法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依法受理中国冶金矿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胜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被执行人遵义胜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或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显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代理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钟声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