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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四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唐山市定福实业有限公司与董庆喜、董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定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西道。法定代表人:董庆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会云,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庆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林。上诉人唐山市定福实业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董庆喜、董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市定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山市定福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山市定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38元,减半收取1419元,由上诉人唐山市定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建波代理审判员王国聚代理审判员许永委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房善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