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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乳法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六镇团结村民委员会莲塘村民小组与邹田辉、邹开良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六镇团结村民委员会莲塘村民小组,邹田辉,邹开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六镇团结村民委员会莲塘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邹国仁,男,系该村小组组长。被执行人:邹田辉,男,汉族。被执行人:邹开良,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六镇团结村民委员会莲塘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邹田辉、邹开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邹田辉、邹开良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邹田辉、邹开良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乳法执字第2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平生审判员  李亚坚审判员  林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叶小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