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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行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孙志雄与周雅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雄,周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1783号申请执行人孙志雄。委托代理人董锦辉、张颖芳,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雅丽。申请执行人孙志雄与被执行人周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周雅丽银行账户,并查封其名下车辆(未实际控制),其名下无房产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尹胜虎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逸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