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陆志超与刘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964号申请执行人陆×,女,1988年3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17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财产以人民币1595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有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爱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