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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766号原告刘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刘某乙,男,住柘城县。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凤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程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