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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伍贤斌与刘芳、袁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贤斌,刘芳,袁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伍贤斌被告:刘芳被告:袁丹本院在审理原告伍贤斌诉被告刘芳、袁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贤斌于2015年4月6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芳、袁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贤斌撤回对被告刘芳、袁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龙中贵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夏梦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