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众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程定浩,彭定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重庆市众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96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3588-X。法定代表人许大全,经理。被告彭定珍,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程定浩,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程骏,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本院受理的重庆市众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程定浩,彭定珍,程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陈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审判员彭期远、人民陪审员彭家容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7月7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巴法民初字第00335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 迪人民陪审员 彭期远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