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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刑终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太某,刘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刑终字第101号原公诉机关忻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人,务农,住本村,系本案被害人李刚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太某,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人,务农,住本村,系本案被害人李刚之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明军,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司机,住本村。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有关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忻府区人民法院(2014)忻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忻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泳江审 判 员  韩小青代理审判员  胡正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