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郑春英与天津普纳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春英,天津普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589号申请人郑春英。被执行人天津普纳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毓玲,经理。申请人郑春英申请执行天津普纳物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一案,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调字(2014)第38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春英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普纳物流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南劳人仲调字(2014)第38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林执行员 唐建华执行员 于宝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永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