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民初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西平、马继芳与徐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西平,马继芳,徐子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3259号原告:马西平,市民。原告:马继芳,市民。被告:徐子民,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西平、马继芳与被告徐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西平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西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马西平承担。审 判 长 刘燕平审 判 员 裴长征人民陪审员 岳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辛本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