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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熊恩贵与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恩贵,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初字第18号原告熊恩贵。被告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新华西道**号。法定代表人王卫国,区长。委托代理人韩春云,副区长。委托代理人陈立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恩贵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查得知,熊恩贵所诉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路南房征补字(2014)第45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系熊树合。熊树合已死亡,其生前已将其该处房产分给四个子女熊恩俊、熊恩之、熊恩贵、熊彩琴。经本院通知,熊恩俊、熊恩之、熊彩琴向本院提出不起诉的说明,熊恩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熊恩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恩贵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熊恩贵负担。审 判 长  田耐忠代理审判员  胡津湘代理审判员  黄荣满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