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塔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郝建宝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河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商初字第16号原告郝建宝,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塔河县公安局交警队协管员。委托代理人张桂华,女,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河支公司,住所地塔河县塔河镇建设大街60号。负责人王允杰,男,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河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栋,男,黑龙江李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建宝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建宝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建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勤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