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鲁林会与康春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林会,康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鲁林会被执行人:康春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康春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康春辉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牡丹江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尚未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康春辉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牡丹江管理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肆万零玖佰元扣留,扣留后由法院工作人员出据领取执行员 王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邹 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