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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周友莲申请执行钟创德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友莲,钟创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周友莲。被执行人钟创德,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身份证号码:45XXX1X。周友莲申请执行钟创德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钟创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周友莲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依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周友莲依据(2014)鱼民初(一)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钟创德(2014)鱼执字第8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叶荣军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冯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