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四终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翟聚军因与被上诉人杨航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终字第1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翟聚军。委托代理人李建超,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建,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航行。委托代理人刘自林,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翟聚军因与被上诉人杨航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翟聚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超,被上诉人杨航行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自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851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616.48元,退还翟聚军。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崔凤茹审判员 闫天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