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艾松柏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威信煤电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C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松柏,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威信煤电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C标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92号原告艾松柏。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威信煤电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C标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松柏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威信煤电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C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松柏撤回对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威信煤电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C标项目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90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艾松柏负担。审判员 夏俊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支盛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