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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850号原告:刘某,男,1975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被告:李某,女,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剑锋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