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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彭玉秀诉被告薛兴祥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秀,薛兴祥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488号原告:彭玉秀,女,汉族,1933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薛兴祥,男,汉族,1964年6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玉秀诉被告薛兴祥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玉秀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艳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汪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