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美瑞诉被告龚国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美瑞,龚国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27号原告郭美瑞,女,汉族,1966年11月27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刘长兴,上蔡县司法局东洪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国干,男,汉族,1962年3月10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美瑞诉被告龚国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美瑞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美瑞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美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美瑞承担。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余双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