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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91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庆阳宝隆商贸有限公司诉张云玺、张海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宝隆商贸有限公司,张云玺,张海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91民初95号原告庆阳宝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梅,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张云玺,男。被告张海润,男。本院在审理庆阳宝隆商贸有限公司诉张云玺、张海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庆阳宝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庆阳宝隆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庆阳宝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阳宝隆商贸有限公司。审判员  李相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睿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