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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伍某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法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启,男,1946年11月13日出生。因盗窃于2014年12月1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启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树武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冯武生、曾作甫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石杰担任记录。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东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伍某启在本县琅塘镇印双村将伍某某的一头水牛盗走,被盗水牛价值人民币99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启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伍某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伍某启来到本镇印双村9组被害人伍某某的居所附近,将伍某某家的一头水牛盗出牵至“新溆高速”琅塘出口处时,被群众拦住并报案。公安民警赶到后将被告人伍某启抓获,水牛被追回退还给伍某某。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人袁某某、陈某某鉴定,被盗水牛价值人民币99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2日凌晨,他与戴志华、戴某三人看到一个老头牵一头水牛往高速公路走,觉得可疑,就拦住老人并打电话报了警,派出所民警将老人带到了派出所。2、证人戴某所证与戴某某相同。3、证人张某、刘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1日晚上,伍某某家的一头水牛被盗了。4、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11日晚上,他家的一头水牛被人盗走了。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现场指认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有关情况。6、被告人伍某启对其2014年12月12日凌晨盗窃一头水牛的事实供认不讳。7、扣押笔录及发还清单证明,被盗水牛被追回退还给了伍某某。8、鉴定意见证明,伍某启所盗水牛价值人民币9900元。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的年龄和住所。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伍某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树武人民陪审员  冯武生人民陪审员  曾作甫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石 杰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的;(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