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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赵志强与王得宝、赵健双、颜亭慧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强,王得宝,赵建双,颜亭慧,徐唯,于凤瑞,尹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强,现住长春市。被执行人:王得宝。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赵建双,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颜亭慧,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徐唯,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于凤瑞,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尹岩,现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赵志强与被执行人王得宝、赵健双、颜亭慧、徐唯、于凤瑞、尹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二民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得宝、赵健双、颜亭慧、徐唯、于凤瑞、尹岩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志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执行,现该案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二民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树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