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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陈立兵与李铁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兵,李铁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陈立兵,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京,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铁光,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立兵诉被告李铁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立兵以已与被告李铁光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兵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2元,由原告陈立兵负担。审判员  岳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 莉校对责任人:岳志勇打印责任人:郭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