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钟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滁州艺术学校教师,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钟某,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滁州学院后勤总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受理张某某与钟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琅民一初字第016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钟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某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