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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蔚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文春与张家口市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春,张家口市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蔚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春,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代王城镇四村。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玉宝墩*号。法定代表人焦玉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文春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3)蔚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梁桂枝二0一五年四月月六日书记员  王璐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