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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113号原告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曹德成,宜城市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学群负担。审判员 王 权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同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