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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760号原告左某某,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被告秦某某,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以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左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左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晓伟人民陪审员  王红光人民陪审员  孙新迎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广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