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760号原告左某某,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被告秦某某,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以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左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左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晓伟人民陪审员 王红光人民陪审员 孙新迎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广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