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宁夏融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夏永益兴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生茂宏源贸易有限公司、吴占军、宋建清、李生茂、李国巧、郭殿、孙福香、灵武市巨龙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融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殿,孙福香,宁夏永益兴工贸有限公司,宁夏生茂宏源贸易有限公司,李生茂,李国巧,灵武市巨龙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吴占军,宋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1036号申请执行人宁夏融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市。法定代表人官国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爱华,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娟,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殿,男,汉族,1958年1月26日出生,宁夏永益兴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孙福香,女,汉族,1962年3月2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宁夏永益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市。法定代表人郭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生茂宏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池县惠安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生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生茂,男,汉族,1968年3月16日出生,宁夏生茂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李国巧,女,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灵武市巨龙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吴占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占军,男,汉族,1959年2月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宋建清,女,汉族,1959年9月15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依据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民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699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亚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