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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夏长青与被执行人赵彦成、梁召韧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长青,赵彦成,梁召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同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夏长青,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赵彦成,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梁召韧,男,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夏长青与被执行人赵彦成、梁召韧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双方和解,剩余款项年底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的(2014)同商初字第15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长征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子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