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执字第01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取、扣留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1481-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黄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工资收入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张振非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