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澄执字第5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军与唐国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唐国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澄执字第5511号申请执行人张军。被执行人唐国位。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唐国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澄徐民初字第0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唐国位应归还张军借款14000元。因被执行人唐国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国位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国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军,并传唤其于2015年3月31日到庭参加听证,但申请执行人张军经本院传唤未能到庭听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军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军,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唐国位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军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唐国位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军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唐国位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澄徐民初字第0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唐国位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张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伯军执行员  刘 谦执行员  邵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金才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