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黄××与王××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times,王×&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黄××,女,193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王××,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王××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3年4月20日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执行款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振才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凤芹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北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佳学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栾桂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