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知)初字第3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莱富特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莱富特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3763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注册号:110102010310316。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莱富特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12层1201-1204、1215-1219、1226室,注册号:110108010467720。法定代表人燕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晓东,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公司)诉被告北京莱富特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富特佰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君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图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峥和被告莱富特佰公司委托代理人魏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优图公司诉称:被告莱富特佰公司是www.xgo.com.cn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备09081256号-2,莱富特佰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在该网站中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1张(编号为:bvs-p0079030,以下简称涉案作品)。莱富特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以上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莱富特佰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合理开支公证费350元、律师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莱富特佰公司辩称:不同意优图公司的诉讼请求,接到本案起诉状后已经及时进行了删除,不应承担责任,优图公司的诉讼请求赔偿金额没有事实依据,金额过高。经审理查明:优图公司提交涉案作品的数码底片,格式为CR2,大小为25.6M,内容是一名男性开车时拨打电话。2012年6月13日,优图公司对涉案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了北京市版权局颁发的作登字京作登字-2012-G-00163227-00170563号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涉案作品作者与著作权人均为优图公司。庭审中,莱富特佰公司对优图公司系涉案作品著作权人予以认可。2014年2月19日,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经优图公司申请,对莱富特佰公司网站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制作(2014)保古证经字第023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23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在IE8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news.xgo.com.cn”进入“汽车点评-新闻”页面,在页面搜索栏输入“勿信‘传言’驾照申领使用新规误读解析”进行搜索,在搜索结果页面中载有一篇名为“勿信‘传言’驾照申领使用新规误读解析”的文章,该文章附有一张一名男性开车时拨打电话的图片。经比对,该图片与涉案图片一致。优图公司还提交了莱富特佰公司的ICP信息查询网页打印件,以证明www.xgo.com.cn网站为莱富特佰公司经营。莱福特佰公司对其经营的www.xgo.com.cn网站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亦不持异议。此外,优图公司为证明其维权合理开支提交了法律服务协议以及金额为3000元的律师费发票、金额为700元的公证费发票。优图公司表示第0238号公证书中共涉及两张图片,故本案中主张公证费350元。上述事实,有优图公司提交的涉案作品数码底片、作品登记证书、第0238号公证书、ICP备案信息查询网页打印件、法律服务协议、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优图公司提供了涉案作品的数码底片,并对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莱富特佰公司对优图公司系涉案作品著作权人亦不持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优图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作品。本案中,莱富特佰公司未经优图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优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优图公司所受损失和莱富特佰公司非法获利的数额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将综合涉案作品的具体情况、莱富特佰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方式、产生的影响等情节,酌情予以确定。优图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再全额予以支持。优图公司因本案所付开支中的合理部分,亦应由莱富特佰公司一并予以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莱富特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二千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莱富特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十七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莱富特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君婕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