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催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百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5)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百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新乡市汇金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催字第33号申请人洛阳百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峰,任经理,。委托代理人远景,河南坤达法律事务所,特别授权。申报人新乡市汇金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宜。委托代理人:杨杰三,公司职工。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226018124)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报人新乡市汇金铜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洛阳百福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 李 芳陪审员 :李艳红陪审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鹏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