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899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艳丰,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某某,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3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