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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阳江市人民医院与岑方顺、岑长要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人民医院,岑方顺,岑长要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东法合民初字第40号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敢记,该院员工。委托代理人:谢汝达,该院员工。被告:岑方顺,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岑长要,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诉被告岑方顺、岑长要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宝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陈敢记,被告岑方顺、岑长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诉称:2014年7月1日,被告岑方顺因伤到阳江市人民医院治疗,岑方顺在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于2014年7月15日出院,共产生住院医疗费19793.19元。被告岑方顺只共支付了医疗费11500元,尚欠阳江市人民医院医疗费8293.19元。被告岑长要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其应对上述8293.19元医疗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因自行催收医疗费无果,现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岑方顺支付医疗费8293.19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岑长要对被告岑方顺所欠的医疗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岑方顺辩称:被告岑方顺尚欠原告医疗费8293.19元属实,被告岑方顺同意偿还上述医疗费。但因岑方顺是被陈志明等人打伤,岑方顺须等待陈志明等人赔偿后才有钱清偿所欠原告的医疗费。被告岑长要辩称:被告岑方顺欠原告医疗费8293.19元属实,被告岑长要为岑方顺所欠原告的医疗费作担保人亦属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被告岑方顺因受伤到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岑方顺在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于2014年7月15日出院,共产生住院医疗费为19793.19元。被告岑方顺至出院时止共支付了医疗费11000元,尚欠阳江市人民医院医疗费8793.19元。2014年7月15日,被告岑长要与阳江市人民医院签订一份《保证协议》,约定被告岑长要对被告岑方顺尚欠阳江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费8793.19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协议》的担保人处有岑长要本人的签名和指模。上述《保证协议》约定保证期限至医疗费结清时止。被告岑方顺出院后又向阳江市人民医院偿还了医疗费500元,尚欠阳江市人民医院医疗费8293.19元至今未付。原告因自行催收医疗费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如诉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岑方顺的住院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人费用明细、欠费通知、欠费病人缴款收据、被告岑长要与阳江市人民医院签订的保证协议,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岑方顺因身体受伤而到阳江市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岑方顺提供了医疗服务,被告岑方顺理应及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被告岑方顺未及时支付医疗费是酿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现请求被告岑方顺支付医疗费8293.19元,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岑长要作为被告岑方顺所欠原告医疗费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其应对被告岑方顺所欠原告的医疗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岑长要对上述医疗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亦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岑方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医疗费8293.19元给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二、被告岑长要对上述医疗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岑长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岑方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岑方顺、岑长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宝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蔡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