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童学林与被告金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学林,金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676号原告童学林。被告金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学林与被告金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学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童学林负担。审判员 吴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熊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