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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邹少红运输毒品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昆铁中刑监字第1号邹少红:你因运输毒品一案,不服本院(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对部分重要事实所作认定依据不足和适用法律不当、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申诉。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本案。经审查,你和孙启芬明知是毒品仍共同将海洛因298克藏匿在体内,准备乘火车将毒品从昆明运往六盘水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法,原审认定你和孙启芬构成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你邀约孙启芬运输毒品并购买火车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孙启芬在你的安排下运输毒品,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有昆明铁路公安处昆明站派出所民警董某某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材料及该所民警王某某出具的“工作情况”材料、查获毒品的现场照片、火车票、“提取笔录”“称量记录”、“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身份证明”、你和孙启芬的供述等在卷证据佐证,且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原审根据你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后果定罪量刑,均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范围之内。你关于案件线索来源不清的申诉意见仅是一种猜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你和孙启芬在公安机关多次作出你邀约孙启芬运输毒品,并将毒品和火车票交给孙启芬,事后由你向孙启芬支付报酬的供述能够相互吻合,故你关于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不应区分主、从犯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对你的申诉依法予以驳回,希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