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韩云财申请执行苗隋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云财,苗随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韩云财,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X屯。被执行人苗随意,男,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XX县XX小镇*号楼*单元*楼***室。申请执行人韩云财与被执行人苗随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云财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云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