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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韩云财申请执行苗隋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云财,苗随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韩云财,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X屯。被执行人苗随意,男,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XX县XX小镇*号楼*单元*楼***室。申请执行人韩云财与被执行人苗随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云财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云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志远 微信公众号“”